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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教授沈燕 |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平衡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的新举措

broadchain 2020-01-16 10:35 4554

监管部门面临「松监管引发风险、严监管扼杀创新」的困境。

导语:1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向社会公示了首批 6 个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

从涉及的主体看,本次试点包含了「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清算组织、支付机构、科技公司等多家机构」;从创新业态看,则「聚焦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API 等前沿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从监管目标看,则旨在「纾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便民服务水平、拓展金融服务渠道」。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IDF)副主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沈艳撰文指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首批应用的落地,可被视为我国金融监管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从静态监管转向动态监管、从规则监管转向原则监管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一些金融科技实践已经居于世界前沿,但伴随着新技术在金融领域深度应用,也出现一些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事件,监管部门面临「松监管引发风险、严监管扼杀创新」的困境。 沈艳认为, 这一困境只是表象,根源在于现有的监管框架不足以实现防范金融风险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 而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首批 6 个应用的落地,标志着监管部门迈出了为实现这一平衡而展开监管业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步伐。

「通过加强监管技术开发、调整监管力度、做好监管协调,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就有可能发挥作用,从而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帮助金融科技企业缩短创新周期、帮助监管部门及早发现潜在风险,最终实现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的目标。」沈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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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燕,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IDF)副主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平衡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的新举措

2020 年 1 月 14 日 18 时 20 分,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向社会公示了首批 6 个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不到七百字的公告,凝练体现了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设计中的核心元素。

从涉及的主体看,本次试点包含了「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清算组织、支付机构、科技公司等多家机构」;从创新业态看,则「聚焦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API 等前沿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从监管目标看,则旨在「纾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升金融便民服务水平、拓展金融服务渠道」。

可以预见,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设立对建设金融科技新业态,提升中国金融核心竞争力具有战略意义。

目前,我国一些金融科技实践已经居于世界前沿。根据 IMF 的测算,我国金融科技公司估值已经超过全球总估值的 70%,其中 2016 年中国个人移动支付总额达 7,900 亿美元,是美国的 11 倍。

但伴随着新技术在金融领域深度应用,也出现一些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事件,监管部门面临「松监管引发风险、严监管扼杀创新」的困境。

但这一困境只是表象,根源在于现有的监管框架不足以实现防范金融风险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 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首批 6 个应用的落地,标志着监管部门迈出了为实现这一平衡而展开监管业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步伐。

对企业的创新活动,监管者的监管工具箱包括传统微观审慎监管和沙盒监管模式,其目标都是保护投资者、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创新。在我国金融体系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时代,金融创新的主要方式是将发达国家的成熟业务模式应用到中国。这一阶段涉及到的业务模式创新程度低,监管的重心是识别出能够诚信经营的企业。通过事前规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以及流动性指标等,传统微观审慎监管就可以约束金融机构过度的风险承担。

当下,我国一些金融业态已经到达甚至引领创新前沿,业务模式创新逐渐成为焦点。但是,基于新科技的金融新业态的出现加大了监管部门识别有真实盈利潜力的创新型企业的难度。

具体来说,在新技术下,不少业态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高风险在短期内未必带来高收益:2018 年全球市值最大的前六家公司的市值总额为 42626 亿美元,利润 1154 亿美元,市值利润比高达 37。这就意味着不挣钱未必是坏企业。

另一方面,金融科技风险在业务、法律、技术、网络、数据等方面均出现新特征,使其比传统金融风险具有更高的传染性、渗透性和复合性。这也意味着出风险的也可能是好企业。

换言之,识别业务模式好坏和企业好坏不再有简单清晰的标准。为防范风险,传统微观审慎监管倾向于「一刀切」,但此时不仅从市场上清除了虚假创新企业,真实创新但是短期没有带来巨大收益的业务也会被终止,也就出现了「扼杀创新」的局面。

从首批公布的应用看,监管部门旨在通过建立一个受控、安全、有界的框架内,对新业态、新产品作小规模、短期的测试;通过充分考察创新成果和潜在风险,淘汰真实创新含量低的产品和业务。

本次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测试主体为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和金融机构合作的科技公司。这体现出为了解决同时识别业务模式好坏与企业好坏难度大的问题,目前的沙盒策略是通过选择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可以和持牌金融机构合作的科技公司进入沙盒的方法,将沙盒测试的重点聚焦在识别金融创新业务模式好坏这一问题上,并期待这些企业为未来申请进入沙盒的企业作良好的示范。

在沙盒监管的具体执行上,公告指出,「下一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在总行指导下,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信息公开、产品公示、公众监督」等柔性管理方式的监管效能评估」,这表明企业披露信息、公众社会监督、监管指导都将在沙盒监管执行过程中发挥较大的作用。

也就是说,在监管推进过程中,企业、公众、监管部门三方的互动是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识别创新的重要途 径。强调动态多互动的做法,也是和传统监管相对静态的监管方式不同的创新。

公告最后指出,将「进一步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因此,我国监管沙箱的具体执行细节尚存在较大调整空间。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沙箱并非万灵药,要能发挥其作用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例如,适当的监管力度是沙盒激励创新的前提,而如何匹配与创新活动风险特性相应的监管力度是推行难点。如果监管力度过低,沙盒会因无法有效筛选诚信创新企业和虚假创新企业而损害投资者利益;但如果监管力度过高,诚信创新企业的合规成本无法覆盖其收益,则会抑制激励创新。

要注意即便是在沙盒中,仅仅强调推行监管沙盒并不足以摆脱「虚假创新数目多—监管力度高—诚信企业占比提升—监管力度下降—虚假创新企业变多」监管困局。因此,有效的沙盒监管还需要搭配其他监管科技手段。

简而言之,金融科技监管沙盒首批应用的落地,可被视为我国金融监管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从静态监管转向动态监管,从规则监管转向原则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监管技术开发、调整监管力度、做好监管协调,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就有可能发挥作用,从而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帮助金融科技企业缩短创新周期、帮助监管部门及早发现潜在风险,最终实现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的目标。

来源: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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